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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