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二)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三)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四)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五)制止不规范的乘梯行为。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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