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异地生产单位在特区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特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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