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