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探索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体制、机制。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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