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检验、检测等记录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可以采取紧急封停措施,封停期限至事故隐患消除为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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