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规定的重点监控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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