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 (一)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