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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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贸工、国土房产、建设、农林渔业、海洋、公安、交...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环保部门有...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政府对辖...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七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八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持证人排放污染物的种...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的环境保护设施因工艺设计缺陷或者设施老化等原因不能达到污染物处理要求,导致排放污染物超过国...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以及正式投入生产、运营之前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所拥有...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环保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六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七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单位和...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五条 环保部门可以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有权接受单...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 (一)建设单位未编制...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污者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排放浓度控制...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延误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排污者拒报或者未按时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事项、环境统计报表,或者在申报登记...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公开或者未按要求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生态安全评估擅自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由有...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超过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或者灌溉,或者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一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对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