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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