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环保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相关环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