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贸工、国土房产、建设、农林渔业、海洋、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财政、质监、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