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保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