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本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要求和土地开发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