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