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