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七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