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