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