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