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