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 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环保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