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持证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以及削减目标等内容。临时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排污者在有效期内分阶段达到的污染治理目标。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