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予以注销,不得换发或者延期。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