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 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