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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