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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