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环保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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