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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