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八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