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