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不立即转移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险的,可先予转移,并在转移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报和补填联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