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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