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七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