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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