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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