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