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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