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