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六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