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环保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体、相邻社区以及敏感点如实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布的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排污者主动将自身的环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或者年度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自愿、真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载入环保诚信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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