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二)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排污者集中处理污染物;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污染物。 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参与合作的排污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环保部门备案。 以第一款第(二)、 (三)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环保部门备案。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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