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未内设监测机构或者内设的监测机构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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