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环保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