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一,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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