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公开或者未按要求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可以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公开的,由环保部门公开其主要环境信息,费用由排污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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