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排污者拒报或者未按时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事项、环境统计报表,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