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延误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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