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污者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排放浓度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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