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由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或者未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供消费者购买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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