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超过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或者灌溉,或者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的,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