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承诺。整改达到要求的,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但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自吊销排污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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